交通事故死亡,法医尸检结果未出来是否不能火化
一、交通事故死者什么时候可以火化
1、交通事故死亡之后火化的时间是尸检报告出来的时间,因为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如果有死亡人员,需要确定死亡人员的死亡原因,所以需要进行尸检来确定,尸检之后就可以尸体的火化处理。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交通事故责任应该如何划分
1、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应负全部责任;
2、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
3、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 ✫✫✫✫✫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
一般来讲,尸体是判断事故事实和责任的重要证物之一,在责任未正式认定并得到一致认可之前不能灭失。当然,这不包括事故事实清楚,不需要采用尸检鉴定来确定责任的情况。如果是属于这类情况的,可以火化。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死者尸体,经检验、鉴定后,认为无保留必要的,应当向死者亲属送交法律依据:《尸体处理通知书》。死者亲属逾期不办理丧葬事宜的,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主管公安机关派员强制处理尸体,费用由另一当事方预付。
扩展资料: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第六十二条 发生死亡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的证据。
证据公开的过程及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应当予以记录。当事人无故不到场的,视为对证据没有异议。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
在证据公开过程中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交通警察报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按照本规范有关要求开展补充调查。
第六十四条 由于案件主要当事人、关键证人处于抢救状态或者因其它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及时取证,而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案件主要事实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时限可中止计算,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但中止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当中止认定的原因消失,或者中止期满受伤人员仍然昏迷或者死亡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五日内,根据已经调查取得的证据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要求查阅道路交通事故证据材料的,应当提交书面的查阅申请,明确查阅、复制、摘录的具体内容,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应当事人、证人要求保密的内容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安排其在指定的地点按规定查阅。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自费复制证据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当事人复制的材料上注明复制时间,并加盖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
✫✫✫✫✫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责任已经认定对方全责,可以先火化尸体。根据现有规定,所有的死亡医学证明书都应当由医师填写,凡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需经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并出具死亡证明。
交通肇事造成死亡,应在尸体检验报告确定后,书面通知死者家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尸体检验报告确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死者家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应记录在案,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尸体,逾期存放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对于没有家属、家属不明或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家属拒绝领回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及时处理。对身份不明的尸体,由法医提取人身识别检材,并对尸体拍照、采集相关信息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填写身份不明尸体信息登记表,并在设区的市级以上报纸刊登认尸启事。
登报后三十日仍无人认领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及时处理。因宗教习俗等原因对尸体处理期限有特殊需要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紧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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